文化产业是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而逐渐兴起的新兴产业。发端于2003年的文化体制改革,区分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,为文化产业发展扫清了认识障碍和体制障碍;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《文化产业振兴规划》,把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;2010年中央关于制定“十二五”规划的建议提出“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”,为文化产业发展确立了目标。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,文化产业从无到有、从小到大、从自发到自觉、从局部到全局,在人类产业发展史上都属罕见。
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,这是我们党的一大理论创新,既为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,也为发展文化产业清除了理论障碍,同时为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。长期以来,我国文化单位大都采取事业体制,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。自2003年起,文化体制改革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、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,把文化单位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类型,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,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使其成为合格的文化市场主体。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,在出版发行、文艺表演以及电影制作、发行和放映等重点领域,除个别单位继续保留事业体制外,绝大多数都已作为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。即使在最难区分的新闻媒体行业,也已确定改革思路:党报党刊将广告、发行、印刷等经营性部分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,电台电视台将网络传输、电视剧制作以及广告经营等经营性部分也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,实行制播分离。
需要强调的是,文化体制改革从来没有提出“文化产业化”,而是始终坚持事业和产业“两轮驱动”。即使全面完成文化体制改革,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,依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,包括公共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纪念馆、美术馆、文化馆(站)等,也包括继续保留事业体制的党报党刊、电台电视台以及时政类报刊社、公益性出版社和重点文艺院团等。“文化产业化”的观点,是对文化体制改革的误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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